(2017)冀0983执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杨小勇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248号被执行人:杨小勇,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杨小勇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983刑初36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小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小勇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王庆亮代理审判员 田金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