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0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斌(绰号“小猫”),男,1980年2月18日生,回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个旧市。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斌于2017年2月26日21时许,在个旧市鸡街镇白沙井游戏室内,将甲基苯丙胺4颗计0.36g贩卖给吸毒人员马甲,获取人民币100元整。2、被告人王斌于2017年2月28日凌晨4时,在个旧市鸡街镇白沙井游戏室内,将含甲基苯丙胺2颗计0.18g贩卖给吸毒人员马乙,获取人民币50元整。3、被告人王斌于2017年2月28日13时,在个旧市鸡街镇白沙井游戏室内,将含甲基苯丙胺2颗计0.18g贩卖给李某某,获取人民币50元整。综上,被告人王斌分三次向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72g。2017年2月28日,个旧市公安局鸡街派出所民警根据线报,在个旧市鸡街镇白沙井游戏室内将被告人王斌抓获,当场从其牛仔裤右侧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6颗计0.57g。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斌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甲、马乙、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斌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报告,毒品抽样,提取证据记录,取样笔录,毒品检验意见,户籍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斌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斌到案后到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斌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本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人民陪审员  祁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曾亭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