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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3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3001梁鹏与曹广贤、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鹏,曹广贤,刘金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民初3001号原告梁鹏,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广贤,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金凤,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梁鹏诉被告曹广贤、刘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彪到庭参加诉讼。被���曹广贤、刘金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4年5月份,被告家因装修房屋购买原告的套装门及墙面材料,合计货款14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4000元,下欠10000元货款一直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曹广贤、刘金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被告曹广贤、刘金凤原系夫妻关系,后于2014年9月4日离婚。2014年5月份,被告家因装修房屋购买原告的套装门及墙面材料,合计货款14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4000元,下欠10000元货款一直没有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刘金凤出具的证明、离婚协议书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为此,本案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应当按照约定将货款支付原告。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广贤、刘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单桂侠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广贤、刘金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汪 河人民陪审员 张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