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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02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立清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2刑初11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立清,绰号“三妹几”,女,1970年1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文盲,务工,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由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志峰,湖南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立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剑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立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立清到益阳市资阳区“口味王槟榔”后门旁一民房六楼调解被害人赵某某夫妻矛盾。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李立清看到赵某某放在家中鞋柜上的黄金手镯,趁人不注意将手镯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手镯价值4802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李立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立清将被盗黄金手镯退还给了被害人赵某某,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立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自首证明、登记保存清单、物证照片、被告人李立清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其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立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立清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立清积极退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立清居所地基层组织建议对被告人李立清从轻处罚,所在基层组织承诺对其进行帮教管理,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结合被告人李立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立清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李立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静人民陪审员 廖朝飞人民陪审员钟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翔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