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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5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飞、黄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飞,黄剑,河北佳方科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5执667号申请人高飞,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执行人黄剑,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执行人河北佳方科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浦洼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剑,任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925民初16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剑、河北佳方科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剑、河北佳方科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黄剑、河北佳方科宏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XX元至盐山县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文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