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更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1207号罪犯张智,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深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2012)深南法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28日被投入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2014年6月9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15年12月14日经本院以(2015)大审刑执字第30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2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智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智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智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庆福审判员 华云捷审判员 徐凤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