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4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亚力与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 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力,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149号原告:陈亚力,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65号院主楼南座3号楼7层707。法定代表人:刘立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亚力诉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亚力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陈亚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亚力撤回对被告北京智汇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收取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力承担。审 判 长 汪 莹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人民陪审员 倪卓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