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25民初5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与徐慈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徐慈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709号原告: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莱薰路西侧(象山日用品综合市场内二楼)法定代表人:姜珍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慈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慈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已经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大昌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按照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陈文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