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福建省鑫龙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汉军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鑫龙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朱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98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龙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绥安镇黄仓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168741-2。法定代表人林丽莎,总经理。被执行人:朱汉军,男,198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龙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汉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龙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623执9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掌辉代理审判员 陈圣光执 行 员 林忠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蔡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