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执10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影与陈勇、聂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影,陈勇,聂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影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聂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50万元,余款未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聂宁自愿用每月的工资偿还,同意冻结其工资账户62170017300060812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聂宁银行账户(阜南建设银行账户6217001730006081256)存款人民币10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