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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10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影与陈勇、聂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影,陈勇,聂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10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影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聂宁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5民初250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仅履行50万元,余款未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聂宁自愿用每月的工资偿还,同意冻结其工资账户621700173000608125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聂宁银行账户(阜南建设银行账户6217001730006081256)存款人民币10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臧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宁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