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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15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开普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开普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1518号之一原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27759-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康平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顾正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江,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开普尔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7666511X6,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瑞阳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张惠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开普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5元,减半收取8812.5元,由原告盐城市阳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锋代理审判员  吴守祥人民陪审员  朱爱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张 猛书 记 员  王 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