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灵斌与郭虎德、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灵斌,郭虎德,陈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028号原告:金灵斌,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郭虎德,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陈星,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金灵斌与被告郭虎德、陈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郭虎德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陈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4日,被告郭虎德向原告金灵斌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金灵斌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陈星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被告郭虎德未返还原告金灵斌借款本息,被告陈星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虎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金灵斌借款20000元,该款的利息从2011年11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一并计付;二、被告陈星对被告郭虎德的上述债务向原告金灵斌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虎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郭虎德、陈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阮冠华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