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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814张鹤寿与黄金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金坤,张鹤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8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坤,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廷,丹阳市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鹤寿,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宏,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黄金坤因与被上诉人张鹤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74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丹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金坤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