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王会立挪用资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会立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089号罪犯王会立,男,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尉氏县人,大专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顺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会立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2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王会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12月,王会立在任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户业务部二部(集体企业)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借用农户乔某某等17人的名义,通过编造虚假授信贷款资料,从该社挪用资金710万元归自己使用或转借他人。王会立系主犯。罪犯王会立服刑期间,2015年10月获得1次记功;2016年3月、8月、2017年1月共获得3次表扬。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优秀、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会立挪用赃款数额巨大,未通过主动退赃消除犯罪影响。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会立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