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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贺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男。被执行人贺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女。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4执2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宝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