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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虹、赵晓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赵晓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李虹,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赵晓城,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李虹与被执行人赵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虹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82执300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