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李虹、赵晓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虹,赵晓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005号申请执行人:李虹,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赵晓城,男,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李虹与被执行人赵晓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虹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82执3005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叶孝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