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振华与陈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华,陈国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959号原告:潘振华,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崔民敬,系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娇,女,成年,汉族,居住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原告潘振华诉被告陈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潘振华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国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华撤回对被告陈国娇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7元,由原告潘振华负担。审判员 张国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会书记员 梁观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