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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43号原告邢某某(反诉被告),女,汉族。被告翟某某(反诉原告),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李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翟某某于2017年7月21日对原告刑秀侠提起反诉,2017年7月26日被告翟某某自愿撤回对原告刑秀侠的反诉。本院认为,被告��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原告刑秀侠的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翟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志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