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崔加猛与仲召飞、朱海霞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加猛,仲召飞,朱海霞,仲其俊,吴国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817号原告:崔加猛,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召飞,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朱海霞,女,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仲其俊,男,1956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吴国琴,女,1955年3月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崔加猛诉被告仲召飞、朱海霞、仲其俊、吴国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崔加猛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加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崔加猛负担。审判员 仲 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治红书记员 司忆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