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81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