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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206号申请人:河北亿利金属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工业园区东寨子村东正港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冯秀敏,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6957788E。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械镇万福正街3号1栋3单元2楼3号。法定代表人:汪建国,男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汪建国,男,1984年9月21日出生,现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亿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汪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和汪建国名下银行存款20526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汪建国名下川A×××××和川A×××××车辆。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东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本院应予以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成都广澳门窗有限公司和汪建国名下银行存款205260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汪建国名下川A×××××和川A×××××轿车。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诉讼保全费1546元由申请人河北亿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颖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