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751孙中银与张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中银,张兴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7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中银,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杰,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明,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上诉人孙中银诉被上诉人张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26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终结。孙中银的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事实与理由:1、在2017年4月20日庭审中,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承建了案涉工程沿湖农场逸佳苑小区1#、2#、3#、4#楼。其中,1#、2#楼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3#、4#楼不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仅以1#、2#楼的书面合同认定合同主体系江苏省铜山县沿湖福利毛巾厂和江苏长实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显然忽视了3#、4#楼的合同主体及欠条没有载明工程范围的事实。2、即使1#、2#楼存在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也未由该合同上的当事人实际履行,而是由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由上诉人组织施工,相应的工程款也是与被上诉人个人进行计算,并由被上诉人直接支付给上诉人,且欠条也是由被上诉人出具给上诉人。综上,在被上诉人无法证明合同主体、欠条针对的施工范围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欠条的内容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系适格主体。一审查明:2010年4月5日江苏省铜山县沿湖福利毛巾厂作为甲方与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江苏省铜山县沿湖农场逸佳苑1#2#楼,工程地点位于沿湖农场毛巾厂院内”。2016年9月24日就上述工程所涉工程款由张兴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孙中银工程款80000元,张兴明”。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具有相对性,其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现涉案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江苏省铜山县沿湖福利毛巾厂和江苏长实基业建筑有限公司,经释明后孙中银主张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实际发包人主张权利正确,且双方均系挂靠单位进行发承包,所涉工程并无相关手续,坚持本案诉讼主张。无论合同本身是否有效,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故双方当事人分别作为原告、被告,主体均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孙中银的起诉。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庭审中,张兴明提供签订日期为2010年4月5日的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的甲方为江苏省铜山县沿湖农场毛巾厂,乙方为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工程名称为江苏省铜山县沿湖农场逸佳苑1#、2#楼,合同尾部甲方处由张兴明签名并加盖江苏省铜山县沿湖福利毛巾厂,乙方处由孙中银签名并加盖“江苏长实基业建筑有限公司”印章。张兴明系江苏省铜山县沿湖福利毛巾厂法定代表人。一审庭审中,孙中银陈述其主张的8万元工程款系上述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本院认为:虽然孙中银基于张兴明出具的欠条提起本案诉讼,但其陈述该欠条中载明的工程款系2010年4月5日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而该建筑安装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既不是孙中银个人,也非张兴明个人,分别是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长实基业建筑有限公司)、江苏省铜山县沿湖福利毛巾厂。孙中银虽主张其挂靠江苏长实基业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施工,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同时,张兴明系江苏省铜山县沿湖福利毛巾厂的法定代表人。因此,依据现有证据,一审认定孙中银、张兴明分别原告、被告,诉讼主体均不适格,裁定驳回孙中银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志名审判员 苏 团审判员 单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禹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