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4民初8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李俊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俊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604民初8515号原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江湾一路2号明福智富广场夹层D10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45482826R。法定代表人:董鉴添。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良、余乔慧,均为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豪,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俊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婉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良以及被告李俊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租金1648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其中2016年7月租金4800元自2016年7月18日起计、2016年9月租金4800元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2016年10月租金4800元自2016年10月18日起计、2016年12月的租金2080元自2016年12月18日起计,均计至实际清偿租金之日止);3.原告没收被告保证金96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约定原告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江湾路2号明福智富广场三层C09号商铺出租给被告用于摄影类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36个月,即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9年4月14日止,交付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如延期交付的,则装计租期相应顺延。租金第一年每月4800元,每年递增5%。自原告交付涉案商铺给被告之日起,被告须支付当月租金4800元,租赁期限内租金按月支付,被告须在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给原告。租赁期限内被告承担涉案商铺全部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全部费用。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管理费的3‰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涉案商铺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除支付租赁押金9600元和首月租金4800元外,并未支付其他租金,共欠原告租金1648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租金。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已经构成了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辩称,被告对欠付租金的数额及时间段无意见,对诉请的滞纳金无异议,但认为要解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保证金应当折抵租金。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全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核查表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合同终止协议》。证明原告将明福智富广场一至三层场地分租,并有权收取2016年12月31日前的租金。3、《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证明2016年1月12日,原、被告签订《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明福智富广场三层C09号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第一年月租金4800元;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项的3‰支付滞纳金。4、“明福智富广场”室内装修申请表、明福智富广场室内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原告将物业交付给被告后,被告向物业公司办理了装修申请手续。诉讼中,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月12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如下:第一条、1、甲方同意将座落在佛山市禅城区江湾路一路2号明福智富广场三层C09号商铺出租给乙方使用。2、乙方承租商铺的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第二条、1、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2、该物业交付乙方进场时间为2016年3月1日……第三条、……2、乙方所支付的租金及相关收费均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至于租金的按期递增:5%每年。3、甲方将该物业交付给乙方之日起,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4800元。4、租赁期内,租金按每月支付,乙方须在每月的10号前将当月应支付的租金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或现金支付的方式给甲方,每月应付租金为4800元。……第四条、1、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物业租赁保证金(2个月基准租金)9600元,以及首月租金4800元,合计14400元。2、上述乙方所支付的物业租赁保证金9600元不作为租赁该物业的租金或抵扣租金及相关费用;第五条、1、甲方责任。保障有权将该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合法的正常经营活动……第八条、3、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租金与相关收费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如逾期交付,由逾期日起计收滞纳金,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须按应付款项的3‰向甲方偿付滞纳金;……5、若乙方有下列情形,视为乙方中途毁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由此造成甲方一切经济损失,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付的租赁保证金,并以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按双倍赔偿给甲方:(1)逾期交付租金与相关费用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超过一个月;……计租期约定内容附件: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月租金为4800元……优惠免租时间为: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免租;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免租……2017年6月21日,案外人佛山市圆方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下简称圆方公司)与原告(乙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自2016年12月31日起终止双方于2015年9月26日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四、乙方应将与分租的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已收分租的租户押金收据、已收分租的租户的租金收据等原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内移交给甲方,并且确认将乙方在该租赁合同上所享有全部合同权益转让给甲方。五、鉴于乙方的租赁期限及经营期限为2016年12月31日止,故乙方享有收取租金权力为该期限止,租户所缴纳的租金2016年12月31日前归乙方所有;……六、依据乙方与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乙方已收取租户的物业租赁保证金,且约定保证金不得作为租赁物业租金或抵扣租金及相关费用,并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方须退回保证金给租户,为此,乙方应将已收取租户的保证金退给甲方……;八、若乙方以租户违约为由没收租户的保证金,则甲方无需承担租户的租赁期满后退回保证金的责任……。原、被告确认,原告收取了被告保证金9600元。被告欠租的起算时间是2016年7月18日。原告陈述,圆方公司是产权人,将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明福智富广场第1到3层出租给原告,原告在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分别转租,原告与圆方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于2017年6月21日终止,所以原告向被告主张的租金仅到2016年12月31日止,此后的租金及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被告和圆方公司协商,与原告无关。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没有终止,实际上原告已将2016年12月31日之后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交给圆方公司来承接,出租人变更为圆方公司,被告应与圆方公司协商是否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关系。商铺现关闭,但被告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关于租金。虽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起算时间是2016年4月15日起,但因明福智富广场的商场开业时间为2016年6月18日,所以租金的起算时间是2016年6月18日,即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7月17日计收第一个月的租金。因被告第一个月的租金已经支付,故原告诉请的租金从2016年7月18日开始计算。关于免租期。租赁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免租期是:2016年6月1日至6月30日、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201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因租金的起算时间推迟了约2个月,故免租期也相应的推迟至2016年8月及11月,即实际免租期是:2016年8月18日至9月17日、2016年11月18日至12月17日。关于滞纳金。根据租赁合同三条第4款,被告应于每月10日前支付当月租金。因实际计算租金从每月18日起,原告认为被告应在每月18日前交付当月租金,滞纳金也从当月18日开始计算。被告陈述,被告对原告和圆方公司之间的所有协议不知情,被告没有与圆方公司另外签订租赁合同,被告不同意与圆方公司另外签订租赁合同。被告已经退铺,2017年2月中旬,被告将涉案铺位的钥匙放在商铺门口,被告搬离的时候物业公司已经给了被告放行条。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明福智富广场商业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善意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支付租金以及滞纳金、没收保证金。根据涉案租赁合同第三条第四点的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0日向原告支付当月租金,被告确认自2016年7月18日拖欠租金,且对原告诉请的租金16480元无异议,故对原告支付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告主张,被告拖欠租金如下: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7日4800元,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17日4800元,2016年10月18日至2016年11月17日4800元,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80元。经计算,2016年12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应为2167.74元,原告主张2080元,是自由处分自己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涉案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三点约定,被告应如约交纳租金,如逾期支付,则被告应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滞纳金。因被告对诉请的滞纳金标准以及数额不持异议,故本院不对滞纳金标准进行调整,对原告诉请的滞纳金,本院予以支持。经计算,暂计至2017年7月7日的滞纳金应为14378.88元。至于没收保证金。滞纳金、没收保证金均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数额应以弥补守约方损失为基本,本院已支持原告诉请的滞纳金,故对原告诉请没收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曾向对方提出解除涉案租赁合同,原、被告亦未提出解除合同诉请,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院对涉案租赁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不予审查,原、被告均可另案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俊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租金16480元以及滞纳金(2017年7月8日前的滞纳金为14378.88元,从2017年7月8日起,滞纳金以16480元为本金,按照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07元,原告佛山市云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97元,被告李俊豪负担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婉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帼文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