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5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662号原告: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6974295353),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一经路增3号。法定代表人:张乃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宇,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380号。法定代表人:李英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帅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