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余克葱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曹忠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余克葱,曹忠发,陈小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0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主要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开冬,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克葱,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健(系余克葱儿子),男,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致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曹忠发,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审被告:陈小陆,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克葱、原审被告曹忠发、陈小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其与余克葱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栗娟审判员 羊震审判员 朱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