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厦门星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名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厦门星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名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567号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95号文化艺术中心科技馆一层。法定代表人:王明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树满,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星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265号17F室。法定代表人:刘洪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厦门名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罗宾森广场一期A座(玛瑙阁)28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刘冬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清,监事。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星飞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名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闽南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