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项云与阜南县温鑫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云,阜南县温鑫诊所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2741号原告:项云,女,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南县温鑫诊所,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三塔北路,社会信用代码52341225097392337T。法定代表人:温士鑫,该诊所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项云与被告阜南县温鑫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项云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28元,由原告项云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王 刚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刘 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东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