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申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俞华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华绒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国庆路43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李寿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军,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建平,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俞华绒,女,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宽,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俞华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0)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毛慧芬审判员 魏海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