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执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秋菊、张照军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秋菊,张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723号申请执行人:张秋菊,女,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张照军,男,汉族,住住河北省献县。上列当事人婚姻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保全数额20万元,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存款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引起申请执行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张照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明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