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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苟元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苟元哲,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一路旺都D座21层。法定代表人杨西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街道杨家村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志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苟元哲,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华东,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华东、苟元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华东、苟元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华东、苟元哲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已按和解协议实际履行100万元。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申请先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执6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