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3227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巴拉提·萨吾提、高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拉提·萨吾提,高晓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3227民初44号原告:巴拉提·萨吾提,男,维吾尔族,1984年5月出生,新疆和田人。被告:高晓东,男,俄罗斯族,1975年1月出生,新疆塔城人。本院受理原告巴拉提·萨吾提诉被告高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巴拉提·萨吾提于2017年7月26日因无法缴纳公告费,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拉提·萨吾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闫建宁审 判 员  肖旭东人民陪审员  孙明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