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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孙增、杨梅铃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孙增,杨梅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保164号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醴陵市青山街3号。法定代表人:邓少仁,局长。被申请人:孙增,男,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醴陵市石亭镇高冲村苏家台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006100716。被申请人:杨梅铃,女,1999年6月15日生,汉族,泸溪县人,住醴陵市石亭镇高冲村苏家台组,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9906156528。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根据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7日作出的(2017)湘0281财保6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增、杨梅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8292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49元,由申请人醴陵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傅梓仁审判员  熊伟平审判员  黄建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