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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庭亮与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庭亮,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35号申请执行人张庭亮,男,汉族,现住正镶白旗。被执行人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法定代表人:刘海,局长。申请执行人张庭亮申请执行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2529执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人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未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正镶白旗政府已将申请人的工程款拨付给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该款项在正镶白旗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人正镶白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正镶白旗财政局的正镶白旗巴彦小区的工程款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00元);二、扣划金额转到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正镶白旗支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阿力德尔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南   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