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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郝德金,殷传平,王桂静,殷飞,高唐县亨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5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传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被执行人: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郝德金,女,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殷传平,男,195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王桂静,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殷飞,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高唐县亨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农种业有限公司、郝德金、殷传平、王桂静、尹飞、高唐县亨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时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6执字第5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相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