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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16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楚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陈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1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2004号宏浩花园裙楼103,组织机构代码:72302712-7。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亮,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楚元,男,1974年2月13日,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楚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6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深中法执字第1611-2号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配偶周文真(身份证号)名下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碧桂园倚荔轩倚荔街9号1404房产(粤房地权证穗字第××)。裁定作出后,周文真不服上述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深中法执外异字第33号裁定,驳回了周文真的异议请求。2017年5月17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转来(2017)粤0115执877号《商请移送执行函》,表示本案查封的上述房产为其办理的(2017)粤0115执877号案抵押物,商请本院移送执行,由其处置。2017年6月8日,本院函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同意其对上述查封房产进行处置,抵押权实现后将剩余价款划付本院。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产目前正由其他法院处置,且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产须等待其他法院处置,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本案查封房产待其他法院处置完毕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最久审判员  杨守辉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