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汤某与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汤某,男,1990年4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秦某,女,1987年3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某与被执行人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能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强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