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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德成与王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成,王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972号原告:周德成,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王万义,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双。原告周德成与被告王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德成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德成负担。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