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22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周德成与王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成,王万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922民初1972号原告:周德成,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被告:王万义,男,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东六家子镇双。原告周德成与被告王万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周德成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德成负担。审判员 闫国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