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02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白建国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建国,李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2执4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建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白建国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白建国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艳给付欠款8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4年6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齐 峰代理审判员 史彦彬代理审判员 吕 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