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刑更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日亮受贿罪刑罚变更决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日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琼01刑更21号罪犯李日亮,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大学文化,原海南电网公司副总经理,捕前住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电力村中试综合楼1606房,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海中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日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8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罪犯李日亮于2012年11月28日入监服刑。罪犯李日亮在服刑期间,2015年5月8日获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罪犯李日亮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将(2017)海口狱假字第21号提请减刑建议书退回海南省海口监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