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清波与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波,林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6293号原告:李清波,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艺珍,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平,男,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原告李清波与被告林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清波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清波撤诉。本案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李清波负担。审判员 林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