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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郭怀生与马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怀生,马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807号原告:郭怀生,男,汉族,1957年2月26日生,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现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生,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怀生诉被告马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撤回对马现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怀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