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国秀与孔令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秀,孔令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457号原告:张国秀,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孔令达,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张国秀与被告孔令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志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秀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