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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国秀与孔令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秀,孔令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4457号原告:张国秀,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孔令达,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张国秀与被告孔令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志忠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国秀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费22元,合计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相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渐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