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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与高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阴县国土资源局,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24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阴县文化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邦锁,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亚东,平阴县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高某,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高某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高某未经批准,于2016年7月开始擅自占用平阴榆山街道东蛮子村集体土地523.3平方米(合0.78亩)建车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了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是:1、责令高某将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23.3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东蛮子村民委员会,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70平方米集体农用地(有林地)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400元,353.3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采矿用地)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299.50元,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8699.5元。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1月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虽缴纳了罚款,但未退还土地,也未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平国土催告字[2017]22号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行处字[2016]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项内容;二、本案退还土地及拆除部分由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董广荣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