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5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昭明与何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昭明,何林锋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374号原告:章昭明,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告:何林锋,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章昭明与被告何林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昭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金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徐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