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立平与宣以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平,宣以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91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立平,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岘山乡大沙村塘头组,现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大圣小区37-2-601室,公民身份号码430421198310232991。被执行人:宣以兵,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二坝镇雍南行政村孙南自然村034,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7201080916。本院作出的(2017)皖029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以兵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平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宣以兵所有的财产在____96101_____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杨 俊 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汪 健书 记 员 胡聪明郎附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