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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1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曾桂英与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英,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1民初2750号原告:曾桂英,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阳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92798094N。法定代表人:欧碧君,总经理。被告:彭波,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曾桂英与被告仁寿鑫盛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韩学良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桂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曾桂英负担。审判员  胡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伍 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