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树芳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芳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60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树芳,男,193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西华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西华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7月24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树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树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树芳在其家屋后蒜苗地里种植罂粟苗,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西华县公安局黄桥乡派出所民警对其种植的罂粟苗当场进行铲除,后经现场清点,罂粟苗共计1006株。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金树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金树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金树芳在其家屋后蒜苗地里种植罂粟苗,2017年3月20日上午9时30分许,西华县公安局黄桥乡派出所民警对其种植的罂粟苗当场进行铲除,在铲除过程中,被告人金树芳积极配合民警铲除,后经现场清点,罂粟苗共计1006株。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树芳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金某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树芳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006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树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树芳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在铲除过程中,被告人金树芳积极配合民警铲除,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树芳犯罪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树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树芳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容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