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瑞聪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2,李瑞聪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2,女,汉族,2002年7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中专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许某1,男,汉族,1967年10月26日生,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女,汉族,1968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母。诉讼代理人柴克云,河北客永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瑞聪,男,199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捕前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县,2017年1月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瑞聪强奸一案,由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未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玉、谷文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柴克云,被告人李瑞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瑞聪以带被害人许某3(女,2002年7月29日出生)看房为由,将其带入位于涿州市双塔区县府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家中,在许某3不自愿且极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用言语恐吓、掐、捏等暴力方法同被害人许某3发生性关系。认为被告人李瑞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李瑞聪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李瑞聪赔偿原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人民币93089.8元。被告人李瑞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并表示认罪。对民事赔偿部分表示愿意赔偿,但无经济能力。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5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瑞聪以带被害人许某3(女,2002年7月29日出生)看房为由,将其带入位于涿州市双塔区县府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家中,在许某3不自愿且极力反抗的情况下,被告人用言语恐吓、掐、捏等暴力方法同被害人许某3发生性关系。另查明,事发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涿州市妇幼医院检查,花去医疗费100.2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实案发过程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被告人李瑞聪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5日晚20时许,其用微信给许某3发信息说,在其住的小区找到了合适的房子,她下班以后来其家找其,其和她一起去看房子,她说没有车,让其九点半去接他,她在甲秀路的一个理发店上班,许某3说让其在永安小区门口接她,其说在惠友超市门口见面吧,许某3说行。到了晚上九点半左右,其骑着电动自行车来到了涿州市甲秀路惠友超市门前,其接上她之后问她为什么这么晚下班,她说算工资来着,然后其就带她上车直接把她带到其家了。其带她走进了其的卧室,其问她是不是瘦了,她说别人都说胖了。其说抱她试试看能不能抱动她,她没反对。然后其将她抱起来扔在床上强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许某3用手推、打其身体,用脚踢踹其,来回扭动身体想把其从她的身上弄下去,当时她咬了其左肩部锁骨位置一下,咬的力度不大,当时就红了一小块,现在已经没什么痕迹了。其被咬的地方锁骨左下方有胎记,并排的三个凹下去的小坑,不带颜色,没有其他特征。其用手用力摁压她的手腕,后来用一只手掐住她的两只手腕控制在她的胸前,不让她反抗,用力掐她的乳房,并告诉她反抗也没用。其和许某3是通过QQ说说认识的,其主动加的她,认识了大概三、四个月了,是普通的朋友关系。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瑞聪作案的具体地点,涿州市双塔区县府小区7号楼3单元102室。4、被害人许某3的陈述,证实其来报案,被一名叫李瑞聪的男子强奸了。李瑞聪,男,20岁左右,涿州市人,在2016年8月份左右其和他通过朋友认识的,他家住在双塔区县府小区。2017年1月5日晚上9点左右,李瑞聪用微信跟其联系说他帮其找了一个可以租的房,晚上房东也有时间,让其见面,其就同意了。到了晚上9:30分左右的时候李瑞聪骑着电车到甲秀路名人堂其上班的地方找其,李瑞聪说帮其找了一个县府小区的住房,让其去看房的情况。李瑞聪骑着电车带其到了县府小区直接去了他家,当时其也没问他带其去他家干什么,到了他家之后他就跟其在卧室床边上聊天,问其上班的情况。说完之后李瑞聪说垫垫其有多沉,他一边说着一边用双手抱住了其的腰部把其抱了起来,其当时正在玩手机也没在意。李瑞聪就把其推倒在了床上,李瑞聪就骑在其的身上,其就跟李瑞聪说:“你干嘛呀,你起来,你下去,压着我肚子了”,其一边说一边用手推李瑞聪,李瑞聪也不听,还是骑在其身上脱其的裤子,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不愿意和他发生性关系,其用手推他,拳头打他的胸口,用腿和脚踢踹他,用嘴咬他,咬了一下他左肩膀处。李瑞聪说其如果再反抗就使劲掐其,他用手掐住了其脖子,力度不是很大,掐其的手腕。其反抗时被李瑞聪用手抓伤了,其右侧乳房上有两道抓痕。5、辨认笔录,证实通过许某3辨认出被告人李瑞聪,进一步确认被告人李瑞聪的具体身份信息。6、证人许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许某3的哥哥,其妹妹许某3和其说她被一个叫李瑞聪的男子强奸了。2017年1月5日晚上11点多,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其妹妹跟其说她在涿州市双塔区县府小区一个住宅楼内被一个叫李瑞聪的男子强奸了,她在县府小区里面等着其。之后在晚上12点左右,其赶到县府小区和妹妹见了面,妹妹跟其说有一名男子强奸了她,其和她说赶快报警吧,之后就一起来到了刑警队。其见到许某3时,她眼睛是红的,像是哭过的,当时精神状态也不好,不爱说话。许某3跟其说,他和李瑞聪只是普通朋友,不太熟悉,李瑞聪那个男子说带她去看房,结果把她带到了县府小区。其没见过李瑞聪。7、证人李某的证言,其是李瑞聪的父亲,李瑞聪的左肩处有一个胎记,刚出生的时候就有,位于左肩锁骨斜下方的位置,没有颜色,有三个并排的凹馅,其他的特征其记不清了。8、涿州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涿州市妇幼医院诊断证明书、涿州市妇幼医院门诊收费票据,证实被害人案发后的伤情情况及所花去的医疗费共计100.2元。9、现场勘验记录及伤情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被告人李瑞聪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瑞聪的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11、被害人许某3的常住人口详细,证实被害人许某3的身份信息。12、涿州市公安局鉴定聘请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保公物鉴法物字[2017]26号,证实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检的“座垫”上的精斑与“李瑞聪”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4.32×101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当庭提供以下证据:涿州市妇幼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三张,共计100.2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瑞聪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强奸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瑞聪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00.2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瑞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21年7月6日止)。二、被告人李瑞聪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2医疗费100.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雷审 判 员 顿晓峰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大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