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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金堂县欣海林建筑机械租赁站与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特尔钢构厂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堂县欣海林建筑机械租赁站,四川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特尔钢构厂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2869号原告:金堂县欣海林建筑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赵镇桐子园村。经营者:黄素华,女,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妮娜,四川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特尔钢构厂,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渤海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颜钊。原告金堂县欣海林建筑机械租赁站(以下称欣海林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特尔钢构厂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欣海林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堂县欣海林建筑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金奕汐人民陪审员  易慧琼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