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刑更2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乃武抢劫、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2231号罪犯杨乃武,男,199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滕州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乃武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案经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77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杨乃武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乃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杨乃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3月31日,罪犯杨乃武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乃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乃武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连 峰 搜索“”